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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衷心感谢你们为锡林郭勒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助企纾困服务质效,我盟认真落实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建立锡林郭勒盟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正在全盟范围内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各旗县市(区)将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全盟小微企业开展摸排工作,并将形成“推荐清单”,推送至全盟各类银行机构,有效落实“应贷尽贷、能贷快贷”。
请全盟各小微企业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摸排工作。如有贷款融资需求,也可主动联系各旗县市(区)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咨询办理,或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站首页“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入口”提出融资需求,我们将第一时间协调工作专班主动服务。同时,我们已梳理全盟各类政策和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方便大家浏览使用。
现将农牧业助保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齐融资服务短板、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金融支持奶业养殖场纾困解难等惠企政策重点内容提供给大家,希望在融资过程中参考。
盟财政和申贷企业共同筹集设立资金池,以1:10的比例撬动银行免抵押、免担保信贷发放,缓解企业在生产购买、屠宰加工、销售阶段流动资金短缺问题。
(一)申请条件。一是引导资金原则上支持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的牛羊屠宰加工企业、规模肉牛养殖(育肥)企业、以及盟委行署为应对自然灾害所做出的重大事项安排。二是肉羊产业重点支持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授权企业和锡林郭勒羊产品供应链服务商资格入围企业;规模肉牛养殖(育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需符合《锡林郭勒盟肉牛精深加工产业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相关要求。三是牛羊屠宰加工企业需要与农牧民签订收购合同,建立紧密利益联结,约定高于出栏季市场收购价格1.5元/公斤以上收购农牧户出栏肉牛羊。并与农牧民、第三方机构、饲草料或兽药销售企业签订赊销合同(或协议)。
(二)申报流程。申贷企业按隶属关系同时向所属旗县市(区)财政和农牧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牧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交盟财政和农牧部门。盟财政和农牧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上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接到申贷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后立即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并且盟旗县两级财政和农牧部门同意贷款的,受托管理机构通知申贷企业在3日内按照审贷金额的10%缴纳风险保证金。待申贷企业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后,履行项目决策程序,将拟支持项目报盟财政局、农牧局备案。
(三)贷款发放。一是贷前调查。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合作银行对申贷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调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贷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自有资金核实、风险额度测算、贷款项目情况及还款方案等。二是期限、额度、利率与贴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至3年。额度原则上每户不超过5000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融资贵问题,合作银行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并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盟财政给予50%贴息。三是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还款保障以及风险处置等内容。合作银行在审查申贷企业满足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进入贷款账户核算,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全程对贷款账户进行监控。
(四)供应链金融支持。一是农牧民与加工企业、第三方监管机构、饲草料或兽药销售企业签订赊销合同(或协议),约定欠款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在牛羊养殖期间采用赊销方式向签约饲草料或兽药销售企业低价或平价购买饲草和兽药等生产物资。二是农牧民赊销的饲草料、兽药费用由屠宰加工企业、饲草料或兽药销售企业、第三方监管机构确认后,由屠宰加工企业使用贷款专用账户中先行支付。三是农牧民按协议要求将牛羊交售屠宰加工企业后,屠宰加工企业扣除农牧民在饲养期间购买饲草和兽药等生产物资费用,剩余钱款支付给农牧民。
来源:《锡林郭勒盟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2024—2026年)》(锡署办发〔2024〕74号)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一)民贸民品企业范围。民族贸易企业是指经自治区民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确定并向国家民委备案后的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复核并同意我区确定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
(二)民贸民品企业贷款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
(三)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水平。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低于2.88%贷款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水平由盟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商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行确定。
(四)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计算公式。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当年资金对上年度进行贴息,即贴息年度上年12月21日至贴息年度12月20日)计算公式。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或低于2.88%的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天数/360)。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五)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上限。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单户不超过600万元(含600万元)给予财政贴息。
(六)申报流程。民贸民品企业按年度填写《民贸民品企业资质审核表》(一式二份),到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认定民贸民品企业资质后,提交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持《民贸民品企业资质审核表》(一式二份)及《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计息传票等相关材料(一式二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届满时,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决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生产设备抵押、仓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种类,拓宽融资方式。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投放力度,根据民营企业经营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高中长期贷款占比。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来源:《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党发〔2024〕17号)
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 1 个百分点提高到 1.5 个百分点,贴息期限 2 年,贴息总规模 200 亿元。
来源:《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符合发放贷款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来源:《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2024〕13号)
(一)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2024年(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鼓励其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建立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对一扶持机制,集中资源力量,“一企一策”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大力引进精深加工企业。统筹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根据引进企业的需求,建设符合标准化生产的厂房、购置精深加工设备,租赁给引进并在自治区新注册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开展加工生产。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三)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当地育肥牛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支持肉牛企业开展牛肉预制菜、灌制品、保健品、活性酶等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鼓励自治区大型知名企业进入肉牛产业,利用企业销售渠道、品牌优势和管理水准,提升全区肉牛产业发展能级。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项目融资,开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融资业务登记。采取利率补贴优惠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金融资本投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建立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金融链长制,分产业明确链长银行和协办银行,为精深加工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创新推广成本保险、质量保险、设施保险、保险+期货等系列服务和组合产品。
来源:《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0号)
(一)加大纾困帮扶力度。经办银行对受生鲜乳价格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奶业养殖场,应当尽量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完成尽职调查、审批、调整和放款,原则上信用类贷款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他类型贷款不超过15个工作日,提早谋划“青贮贷”等特色产品,多途径帮扶养殖场渡过难关。
(二)缓解还贷续贷难题。鼓励原奶收购企业与养殖场签订稳定、长期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经办银行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灵活采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延长还款期限等形式,做好信贷资金安排,帮助奶业养殖企业渡过难关。
(三)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行实际资金成本情况,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政策安排,为奶业养殖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扩大抵质押品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选定奶业养殖行业金融顾问,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奶业养殖企业特点,将农牧业生产设施登记纳入认可范围,扩大抵质押贷款产品规模,加大中长期贷款产品的开发创设,大力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活体畜禽抵押贷款落地。鼓励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参与担保贷款,共担风险。
来源:《关于金融支持奶业养殖场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内党金办发〔2024〕22号)